最低評估價法不是最低評價法
發布時間:
2018-07-28
最低評估價法不是最低評價法更新時間:2016-05-1909:37:46點擊次數:1117次【最低評估價法不是最低評價法,不等同于誰報價便宜誰中標。立法之初是把對所有因素的考慮都成折算成價格,形成最低評估價法,絕不是目前社會所誤解的報價最低就能中標。】??針對媒體報道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有代表提出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的建議,指稱“最低價中標法的錯誤使用,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等,中國采
最低評估價法不是最低評價法
針對媒體報道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有代表提出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的建議,指稱“最低價中標法的錯誤使用,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等,中國采 購與招標網總裁朱建元博士特邀北京市科技園拍賣招標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張文明、中國建筑集團中建總公司高級工程師——李君、北京市城市排水集團采購部主 任——蘇永杰、國信創新創合管理研究院副院長——俞烈和中國水電建設集團法務總經理李志勇等業內人士進行了熱烈坦誠的研討。
作為《招標投標法》起草人之一的朱建元表示:最低評估價法不是最低評價法,不等同于誰報價便宜誰中標。立法之初是把對所有因素的考慮都成折算成價格,形成最低評估價法,絕不是目前社會所誤解的報價最低就能中標。
除價格外招標還有其它考量
【行業實踐中更多的是使用最低平均價法,這對后面一系列的制度建設影響很大,特別是《招標投標法》頒布后對評標辦法、對國家出資建設項目的評標辦法做了規定,基本上奠定了用最低評估價法評價的方式。】
朱建元認為,現實中往往會有認知誤區,諸如有些媒體競相以這類口吻報道,“某某價格最低為什么不能中標?”把招標簡單地看成比價的競爭,這是對法律的嚴重 無知。更有媒體為了抓眼球,宣稱《招標投標法》有關“最低評估價法”的條款沒有起到制度建設的作用,價格最低沒有中標儼然成了指斥的“時弊”。要知道,在 招標程序中除了價格以外還有其它因素的考量。
如果說最低評估價法會出現很多質量問題,包括后面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那么最高價綜合評估難道就不會出現類似問題嗎?其實,問題照樣會存在。這些問題的 出現,并不是價格因素造成的,最低評估價法的可行性不應被質疑。因為綜合評價本身有很多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會使有競爭力者不能勝出,但在起草《招標投標 法》時不少專家認為最低評估價法最客觀地反映了投標人的競爭狀態。
據介紹,行業實踐中更多的是使用最低平均價法,這對后面一系列的制度建設影響很大,特別是《招標投標法》頒布后對評標辦法、對國家出資建設項目的評標辦法做了規定,基本上奠定了用最低評估價法評價的方式。
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招標制度的變革一直都在進行中,像世界銀行、亞行這些國際組織也更多采用最低綜合評價法,盡管在國際社會上有過爭議,這成為他們未來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盡管最低評估價法在實操中業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工作在招標一線的人士都有這樣的切身體會,招標制度的變革一直都在進行中,像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這些國際組織也更多采用最低綜合評價法,成為他們未來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中 國的招投標制度實行了1630年,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特別是經濟從短缺走向產能過剩,現在提出供給側改革,實際上是要求未來在整個產品生產方面、供 應方面提高更多更好的產品和服務。世行采用過的最低評估價法在國際社會上有過爭議,說花錢買不到好東西,因為價格這一塊在評估當中占有相當的比重。
朱建元說,在招標的制度中、特別是在《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規范了兩種評標辦法,這在招標法實施以后產生了很多的爭議。由于參與過《招標投標法》的起草,因而他在整個制度建設過程中對此一直非常關注。
最低評估價法與招標人負責制
【全世界基本都是最低評估價法,可是國外有一重要的制度——招標人負責制。市場經濟對接招投標制度,但前提是,招標人能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招標人是不是一個能對自己負責的利益主體?】
張文明在認同“社會對最低評估價法確實有很大誤解”的同時進一步強調,最低評估價應更多從立法的初衷來來考量。最低評估價格一定是考慮了很多因素后做好加 減的,在操作層面可能出了問題,牽扯到社會環境許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這需要制度的配套建設。現在對最低價估價法不同領域者的理解各有偏差,況且,本身就對 最低價法有誤解,投標人這邊也許還有更大的誤解。
在李君看來,投標企業講最低價法有他的合理性,全世界都一樣,基本都是最低評估價法,可是國外有一重要的制度——招標人負責制。國外招標的往往是私企,它對自己的利益非常清楚,如果是因偷工減料導致的過低價他是絕對不會接受的,低于成本的競標根本中不了。
李君發言一針見血:最低評估價法在一定的條件下是有道理的,它體現了效率原則,而招投標最重要的一個原則,也是效率。解決競爭問題,通過競爭拿到合同,市 場經濟對接招投標制度。但前提是,招標人能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招標人是不是一個能對自己負責的利益主體?否則,最低評估價法、綜合評價法都無從談起。
我國招標投標最大的問題是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沒有形成,政府還是以計劃經濟的思維來管理市場,而招投標恰恰是市場化的結果。最低評估價法本身在程序上怎么細化?一個又一個的實施條例越寫越細,最后導致操作中做的假,越造越大。
蘇永杰從利益管控層面分析指出,不管是招投標最低價鈷價法還是綜合評估法,關鍵是管理者和操作者之間利益的一致性;二是企業管理和采購主體管理粗放程度的把握;三國企也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員都陷于所謂“利益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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