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財政廳廳長于國安 “專家不專”該咋辦?山東財政有“高招”
發布時間:
2018-07-28
訪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財政廳廳長于國安“專家不專”該咋辦?山東財政有“高招”更新時間:2016-03-1809:16:08點擊次數:493次長期以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素質參差不齊,涉及專家評審方面的質疑投訴案例并不少見,如何科學監管評審專家隊伍,提升其專業水平和自律意識,進一步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這是財政部門亟待破解的課題。?????在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財政廳廳長于國安在接受政府采購
訪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財政廳廳長于國安 “專家不專”該咋辦?山東財政有“高招”
長期以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素質參差不齊,涉及專家評審方面的質疑投訴案例并不少見,如何科學監管評審專家隊伍,提升其專業水平和自律意識,進一步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這是財政部門亟待破解的課題。
在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財政廳廳長于國安在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采訪時提出,山東省將通過構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7+1”制度體系,根據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等的多方評價,實行專家等級制,利用網絡、手機等便捷媒體開展政策培訓,全面提升評審專家隊伍的整體素質,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質量提供堅實保障。
構建“7+1”專家管理制度體系
政府采購信息報/網:據悉,2015年山東省加大了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監管力度,請您介紹下該項工作的具體情況。
于國安:在2015年召開的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明確提出,要有一套嚴密的制度、規則設計,在制度上阻塞尋租空間,推進政府采購的市場化改革,為更多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開一扇更大、更公平的門。因而,要通過制度設計,約束評審專家的裁量權力。
長期以來,政府采購被詬病為“專家采購”,專家決策往往代替采購人決策,將專業技術打分片面等同于實現“物有所值”,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公信力。如何定位評審專家的角色,實現專家身份從評判者向咨詢者的轉變,這是需要我們探索研究的重大問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專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讓《政府采購法》真正成為“帶牙的老虎”,讓評審專家真正在法律約束下“守法、守規、守德”。
2015年,山東省本著“品德為先、技能為本、寧缺勿濫”的原則,重新梳理了全省18100多名入庫專家資格,嚴格對照專家申報條件,逐一審核入庫專家資質,將一批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專家清理出庫。
今 年,山東省還將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評審專家聘任制、承諾制、評價制、等級制、培訓制、淘汰制和懲戒 制,構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7+1”制度體系,要求每名聘任專家簽署自覺遵守政府采購評審規則,并自愿接受違規處罰的承諾書。同時,根據采購人、供應 商、代理機構等的多方評價,實行專家等級制,利用網絡、手機等便捷媒體開展政策培訓,全面提升評審專家隊伍的整體素質,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質量提供 堅實保障。
探索政采專管員制
政府采購信息報/網:除了在評審專家管理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外,山東省在明確采購人主體責任、加快預算執行率上,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績。在此過程中,山東省財政部門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將如何推進?
于國安:西 方有一句話叫“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我認為,這句話說得非常好。《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后,財政部門、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的職責 定位進一步清晰,尤其是對采購人,首次明確了采購人在需求設定和合同履約這“一頭一尾”、直接影響采購結果是否“物有所值”的重要環節中的責任。
過 去在制度設計上,將原本屬于采購人的責任層層委托出去,導致責任消彌在冗長的委托代理鏈條中,無從問責。現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采購人的責任認定 清晰,創造條件和壓力讓采購人有權、有責、有能力。尤其是隨著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進一步推廣,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扮演 的角色將越來越重要。
為 最大限度發揮采購人的主體責任,近三年來,山東省始終堅持抓大放小、放管結合,通過調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提高限額標準、精簡品目、壓縮流程,以及優化審 核等舉措,使得政府采購績效明顯提升。2015年,山東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率達95.9%,既滿足了采購人對效率的訴求,又極大方便了采購人的采購活 動。當然,采購人主導采購活動,并不是財政部門就不用監管了,而是按照轉變職能的要求,逐步從注重程序性監管向結果導向性監管轉變,以問題為導向,追根溯 源,完善制度,實施問責。
下 一步,山東省還將按照“放權于市場、還權于采購人”的原則,積極探索研究“政府采購專管員”制度。還權于市場,即梳理監管部門的法定審批事項,探索取消除 法定審批以外的核準事項,全部改為備案制;還權于采購人,即探索研究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專管員”制度,建立主體明確、法責清晰、權責統一的政府采購執行體 系,引導采購人落實好采購需求制定、履約驗收、內控機制建設、政策功能落實、采購信息公開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切實做到科學采購、廉潔采購、透明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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