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行為規范
發布時間:
2018-07-28
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行為規范更新時間:2014-09-2315:22:00點擊次數:803次?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行為規范(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秩序,確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青島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
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行為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秩序,確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青島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進入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建設(含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項目交易主體交易活動行為,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交易主體包括招標人或采購人(以下簡稱招標人)、投標人或供應商(以下簡稱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或潛在供應商(以下簡稱潛在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審)專家等。
第四條 交易各方主體在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開展交易活動。
第五條 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資源交易管理辦)負責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
市資源交易管理辦項目監督人(以下簡稱項目監督人)通過現場監督和遠程監控、隨機巡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及時糾正在開標、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問題,維護交易的公平、公正;受理和處理在開評標過程的異議或投訴;對交易各方主體在交易活動中就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及招標或采購文件(以下簡稱招標文件)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
第六條 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資源交易中心)為開評標提供規范化、程序化組織服務并見證開評標過程。市資源交易中心實行項目專人(以下簡稱中心項目經辦人)負責制,專人負責組織招標項目開標評標工作、資料歸檔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招標人行為規范
第七條 招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提出招標或采購(以下簡稱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凡限額以上應進場交易的項目,應依法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交易。
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選擇公開招標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九條 招標人應依法委托由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
第十條 招標人應提交詳細需求,對技術參數需要論證的項目,應積極配合代理機構進行前期論證,按照規定的范本編制招標公告、文件并及時確認。招標文件內容應詳細載明投標所必需的基本資料。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殊要求,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資格(質)等條件,但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條件體現對投標人的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也不得任意抬高或降低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十三條 招標人公告招標項目的澄清事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時,應當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第十四條 根據規定參加評標或評審(以下簡稱評審)的招標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不得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公正評審的傾向性、歧視性言論;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代表,應當在評審前主動披露相關回避情形并主動申請回避。
應當回避但未在評審前主動披露相關回避情形并主動申請回避的代表,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得參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評審活動。
第十五條 招標人必須按照評審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或成交(以下簡稱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不得擅自在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否則中標無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按照法定時限解釋投標人的疑問;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經項目監督人同意后,招標人按規定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在招標活動完成后,招標人應當將結果及時公示,公示期滿后按規定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八條 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應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繳納投標保證金單位名單、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評審過程情況及尚未公布的評審結果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與投標人、代理機構串通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檔案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更、隱匿或者銷毀。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覺接受、積極配合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對本單位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在招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及相關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章 投標人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活動,參與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應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資格條件。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投標的,參加聯合體的投標人均應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中標后,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招標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招投標項目的需要,招標人有權接受或拒絕聯合體投標。具體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審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評審委員會要求澄清有關問題。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中標后,應當按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嚴格按照承諾履約,不得擅自變更或者終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向招標人、代理機構提出異議(質疑)。對異議(質疑)答復不滿意的,或者招標人、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答復的,有權向市資源交易管理辦或相關監督部門投訴。
投標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違反程序的異議(質疑)與投訴。一年內三次以上異議(質疑)、投訴均查無實據的、捏造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處置。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自覺接受、積極配合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及相關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章 代理機構行為規范
第三十四條 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受招標人委托代為組織招標活動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十五條 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規范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招標代理活動的執行程序,確保獨立、公平、公正地完成代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代理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具備代理行業相關專業技能,熟知相關行業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八條 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招標人的委托,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招標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組織實施委托范圍以內的代理業務,不得向招標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代理業務;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收取代理費用,不得將評審費用轉嫁到中標人支付,出售招標文件時必須出具正規發票。
第三十九條 代理機構不得擅自變更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市資源交易管理辦或市財政部門批準的招標方式,并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體現招標項目的特點,滿足招標需求和技術參數。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列入含有傾向性、限制性的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商務、技術條款及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區域差別及資格條件等條款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或者差別待遇;不得擅自對招標文件作出修改。
第四十條 代理機構要規范公告發布行為,按照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和行業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不得擅自更改招標公告。
第四十一條 代理機構應當將招標項目的澄清修改文件,按規定時間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四十二條 代理機構要規范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至少應于開標前半小時到達開標現場,組織接收投標資料。協助招標人抽取評審專家,做好項目開標前準備工作。特殊項目需要提前更多時間準備的,應報項目經辦人提前安排到場時間。
第四十三條 代理機構到達指定開標室后應及時布置開標會場,分區域擺放好桌牌和編號。商務標書、技術標書、電子標書、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原件資料等在投標資料放置區依序分開擺放;投標人授權委托人、項目負責人、其他參加投標人員、代理機構人員等按指定桌牌依序就坐,同一投標單位的人員原則上應座次相鄰,不得分散。
應提前檢查麥克、投影等設備,設置大屏幕顯示本次開標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代理機構協助招標人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或談判小組,以隨機的方式從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并確保評審、談判、論證過程在公正、獨立、安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發現違規違紀行為,應及時向市資源交易管理辦或相關監督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活動中,應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擬投標人及繳納投標保證金名單、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評審過程情況及尚未公布的評審結果等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條 在評審過程中,代理機構應配合中心項目經辦人做好服務保障工作,不得干擾專家評審工作,不得擅自進入評標區。
第四十七條 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和評審專家惡意串通信息,不得以招標人名義勸退部分潛在投標人,不得自行篡改招標文件。
第四十八條 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期滿,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協助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九條 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活動結束后7日內,將招標活動全部檔案資料(合同在簽訂后7日內)報市資源交易中心和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代理機構協助招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按照法定時限解釋投標人的疑問;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經項目監督人同意后,代理機構應協助招標人做出書面答復。
第五十一條 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檔案,妥善保管每項招標活動的招標文件,不得偽造、變更、隱匿或者銷毀。
第五十二條 代理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積極配合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章 評審專家行為規范
第五十三條 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招標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并自覺接受行業部門及市資源交易管理辦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堅持獨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招標人、投標人的正當權益,不得對任何投標人有傾向性或歧視性意見,不得與其他評委私下串通;不得采取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或影響其他評審專家獨立公正地表達評審意見;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
第五十五條 評審專家發現或知道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披露回避情形并實行回避;在評審活動中發現投標人及其他單位或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報告。
參與項目技術方案前期論證或招標文件編寫的專家,不得參加本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五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按時參加招標項目評審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不得談論與評審無關的話題,自覺遵守評審紀律。
第五十七條 評審專家對自己做出的評審結果承擔個人責任。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分標準等開展評審活動,正確行使評審權利,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第五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審保密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包括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審活動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認真及時地解答招投標當事人對評審工作中提出的咨詢或質疑;應積極配合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和相關監督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評審專家不得違反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凡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各方市場主體違反本規范的,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市資源交易管理辦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誠信檔案和考核制度。交易過程中,交易市場各方主體出現不規范行為的,市資源交易中心記錄不良行為并提交市資源交易管理辦記入誠信檔案,并在考核中扣分。
第六十三條 誠信檔案和考核結果將與各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作為資質管理和入場交易資格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進入各區(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及政府采購項目交易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行為,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范由市資源交易管理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14年8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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